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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4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重庆九龙坡区九洲饭店与重庆泰安公共安全产业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九龙坡区九洲饭店,重庆泰安公共安全产业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4766号原告重庆九龙坡区九洲饭店。法定代表人陈秀凤,经理。被告重庆泰安公共安全产业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负责人谭斌,经理。原告重庆九龙坡区九洲饭店诉被告重庆泰安公共安全产业有限公司九龙坡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九龙坡区九洲饭店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九龙坡区九洲饭店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九龙坡区九洲饭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重庆九龙坡区九洲饭店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