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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丁成平与胡荣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成平,胡荣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丁成平。被告胡荣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成平诉被告胡荣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成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成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丁成平负担。审判员  何德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晓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