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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0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明利与北京荣升达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利,北京荣升达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780号原告张明利,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良(原告张明利之父),1954年8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荣升达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龙旺庄村东(煤气站),组织机构代码10244XXXX。法定代表人刘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蔡明波,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利诉被告北京荣升达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利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荣升达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四元,由原告张明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芦 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