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亢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亢红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委托代理人赵大海、温新志,该银行科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亢红军,男,汉族,45岁。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诉被告亢红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承担。审判员 毛庆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