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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裴鑫涛与金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鑫涛,金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125号原告裴鑫涛,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袁孝伟,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宁,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金洪,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忠群,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裴鑫涛诉被告金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鑫涛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鑫涛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裴鑫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鑫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280元,减半收取36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裴鑫涛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新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