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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伊某与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伊某,农民。被告公某甲,农民。原告伊某与被告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公衍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夫妻关系还可以,自2013年10月份出国打工回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为了孩子,孩子还小,以前我们感情很好,2013年出国打工回来后,喝酒造成身体不舒服,心情烦闷,脾气暴躁,我不对,以后一定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于2013年10月20日生育一名男孩,取名公某乙。婚后二人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名男孩,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共同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婚后虽有时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伊某与被告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