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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夏吉光与夏吉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经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夏吉光,农民。被告夏吉卿,农民。夏吉光与夏吉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文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吉光、被告夏吉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吉光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二人在东北山的耕地相邻,被告耕地在南,原告耕地在北,原告进地必经被告耕地西面的边道,因被告占道,现有的道路情况满足不了原告的大机械作业,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将车道恢复原貌。被告夏吉卿辩称,法庭去量了,留的道最窄的地方是两米,能满足手扶拖拉机通行,如果是大型机械(主要是小麦收割机)可以轧被告的地,但不能在地中间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二人在东北山的耕地相邻,被告耕地在南,原告耕地在北,原告进地必经被告耕地西面的边道。原告主张原有的道路50拖拉机行驶也能走开,而被告将该道路全部开垦成耕地并种植庄稼,现原告年事已高不能自己劳动,必须用别人的大型机械作业(主要是小麦收割机),因此现有的道路情况满足不了大机械作业,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被告抗辩同意原告雇请的大型机械(主要是小麦收割机)轧被告的地,但不能在地中间走。原告陈述即使如被告所陈述的,被告也不让其通行。原告对涉案边道的原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村委证明、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告对涉案边道的原状,没有提交证据证实,故原告主张将车道恢复原貌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留的边道最窄的地方仅两米,只能满足手扶拖拉机通行,如果是大型机械(主要是小麦收割机)就不能通行,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故被告应当保证原告雇请的大型机械正常通行。根据实际情况,在原告需大型机械(主要是小麦收割机)通行时,其一轮在边道上,另一轮可以轧被告的地,但不能双轮都轧在被告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夏吉光需大型机械(主要是小麦收割机)作业时,被告夏吉卿应保证正常通行(该机械一车轮可以压被告夏吉卿的地);二、驳回原告夏吉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丛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