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1758号原告:李某某,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宋涛,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式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涛、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于1998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3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3月21日生育一子张某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自2005年后随着经济条件改善,被告思想起了变化,经常无理取闹,辱骂殴打原告,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一直忍着,但是被告仍不思悔改,并赶原告出门,原告无奈回到娘家,至今未和被告联系。为此,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依法分割。被告张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小孩归谁抚养由小孩自己选择,原告所称的轿车我已经抵押给别人了。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1998年5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3月11日补办结婚登记,1999年3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抚养权归属征求婚生子张某甲的意见,张某甲表示愿意由其父亲抚养。另查明,夫妻共同财产有号牌号码为苏BF08**广本锋范牌轿车一辆,已由被告以四万元价值抵押他人。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机动车信息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故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甲已满10周岁,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其意见,应由被告抚养,原告在庭审中称其月收入2000元左右,故原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较为适宜。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应予以平均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子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支付一次。三、共同财产广本锋范牌轿车一辆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李某某人民币2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谢式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静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