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承昊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陈雪莲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承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王承昊,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崔淑英,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王承昊要求宣告陈雪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承昊称,其系被申请人陈雪莲与王金龙之子,被申请人于2012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后申请人之父王金龙因强奸罪及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于承德市第五监狱服刑。申请人王承昊一直随其祖母崔淑英一起生活至今,因申请人已到入学年龄,其祖母无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困难,急需民政帮扶。故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雪莲失踪。经查:陈雪莲,女,1991年12月5日生。王承昊系王金龙与被申请人陈雪莲之子,现年4周岁,现同祖母崔淑英一起生活。陈雪莲于2011年3月1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寻找陈雪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期满,陈雪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雪莲离家出走后,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未能查明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陈雪莲为失踪人。二、指定崔淑英为失踪人陈雪莲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