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石发秀诉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发秀,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石发秀,女,1949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洪,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周旭,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石发秀诉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发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无法联系,待联系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石发秀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