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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石发秀诉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发秀,周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旬阳民初字第00727号原告石发秀,女,1949年6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洪,男,1983年8月6日生,汉族。被告周旭,男,1972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石发秀诉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发秀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无法联系,待联系后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发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石发秀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