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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恢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金峡与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峡,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恢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峡,男,汉族,住陕县。被执行人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县。法定代表人郝振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常克庭,男,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关于刘金峡与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三民四终字第380号民事裁定书及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门峡海成置业有限公司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金峡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还款期限过长,在按协议清偿部分欠款后,申请人刘金峡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三民四终字第380号民事裁定书及陕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陕民初字第1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常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