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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白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466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2015年2月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白某来到其曾经打工的太原市小店区亲税苑小区河东颐详阁饭店员工宿舍,推门进入该员工宿舍,趁被害人正在熟睡,窃得被害人王某的黑色三星S4手机一部,男士棕色钱包一个、三件男士上衣、一件男士裤子(以上物品无法作价)。钱包内有王某身份证一张、二张银行卡、现金500元。盗窃得手后,被告人白某将盗窃来的衣物和空钱包丢弃在路边,又使用盗窃来的三星S4手机内的支付宝功能,盗刷被害人王某卡内的现金1962元,后将被盗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路边一陌生人。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白某使用QQ冒用他人名义要求被害人王某赎回自己的身份证,否则就要使用王某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透支。2015年2月1日被告人白某在亲贤村的全风快递将王某身份证邮寄至河东颐详阁饭店,敲诈王某现金200元,后归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0元。现赃款已挥霍,赃物未追回。2015年2月1日19时30分许,平阳路责任区刑警队民警接到被害人王某的电话后赶赴亲贤村一饭店,并在王某的配合下在将被告人白某抓获。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白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83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鉴定结论书、银行流水单、视频资料、购买发票、谅解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62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人民陪审员  荣海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白苏敏第3页共3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