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舒义辉与吴照兰人身损害赔偿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义辉,吴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舒义辉。被申请人吴照兰。申请执行人舒义辉根椐本院生效的(2014)穗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即要求被执行人吴照兰支付其医药费人民币3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照兰在三穗县桐林邮政储蓄有存款,具有履行能力。为确保案件得已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照兰在三穗县桐林邮政储蓄(账户:6071XXXXXXXXXXXXXXXXX)272.08元、(账户:6221XXXXXXXXXXXXXXXXX)272.08元,共计扣划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胜杰审判员 邓仁发审判员 万开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