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字终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洪江农机公司与秦怀玉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洪江农机有限公司,秦怀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终第506-1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市洪江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江。经理。被执行人秦怀玉,男,农民。本院在执行五大连池市洪江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秦怀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