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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654号原告段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闫俊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