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景润与被告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润,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原 告 陈 景 润 与 被 告 乾 安 县 福 第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陈景润,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法定代表人:汤征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景润与被告乾安县福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景润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0元由原告陈景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