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邓代朋与徐纪述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代朋,徐纪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中民一终字第6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代朋,男,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纪述,男,汉族,1966年6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上诉人邓代朋因与被上诉人徐纪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邓代朋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代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代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元(邓代朋预交),减半收取769.5元,由邓代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孟世敏代理审判员  赵培培代理审判员  马婕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成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