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902号原告林某,女,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夏旭春,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少铃,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开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旭春,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少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2月7日按习俗举行婚礼。2013年2月25日生育儿子,取名刘某乙,现跟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导致婚后因性格不合,未能建立和睦的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殴打原告,根本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至今,使原本就淡薄的感情出现裂痕直至完全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又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刘某甲辩称,对原告诉称因感情不合分居的时间不是客观事实,原告是2015年农历3月20日离家。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根本没有破裂。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一、从婚姻基础看,原告与被告双方虽由人介绍而认识,但由相识、相知经历近两年时间的考验与磨合,最后才登记结婚,并非闪婚。因此双方感情基础稳固。二、从婚后感情看,双方在结婚后,虽不说举案齐眉,但可谓相敬如宾。虽物质生活只是平平淡淡,但情感生活不乏恩恩爱爱。三、从离婚原因看,被告不知原告为何提起离婚之诉。被告家庭四世同堂,虽非殷实人家,但不欠不赊。今天调解才知道是双方在抚养子女的方式、方法上有分歧,引发本案诉讼。四、从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原告从今年四月间方离开家庭,双方分居至今不到四个月。难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双方有和好可能。综上,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良好,婚后感情不错,感情现状未恶化,完全有和好可能。只是双方在教育、抚养孩子的方式和方法上有分歧。希望原告不要草率对待婚姻,并及早回家,共筑爱巢。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户籍证明,拟证明婚生子身份情况。被告刘某甲质证认为,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刘某甲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均无异议,可以证明原告及婚生子刘某乙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对本案的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甲于2010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11年1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为J350981-2011-006050。婚后双方于2013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取名为刘某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由,提起本案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引起双方婚后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双方没有妥善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予认定。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只要双方本着互敬互谅的精神,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原告请求离婚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兰成清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