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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徐州双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付怀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驹物流园1#钢材贸易大楼B1034。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付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鼓商初字第08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付怀东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徐州双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付怀东所有的钢材(螺纹钢6mm,数量6吨;螺纹钢16mm-20mm,数量90.8吨;共计96.80吨)。经本院委托,徐州公正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同徐公评字(2015)第9号评估报告书,确定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2014年12月25日的总价值为167300元。上述评估报告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2015年6月19日,本院在淘宝网以评估价167300元为拍卖底价对该批钢材进行拍卖,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5年7月16日,本院在淘宝网以134000元为拍卖底价对该批钢材进行第二次拍卖,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徐州双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即134000元接受拍卖钢材抵债。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线索;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庭。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鼓商初字第08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贾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