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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一终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7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8号。负责人李占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向红,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捷,河南天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38号院10号。法定代表人洪明春。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因与被告郑州市国际机电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3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诉讼费2312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