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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文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14号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郑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游立建,公司员工。被告孙文彬,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文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融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燕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碧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