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孙来祥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建军,孙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51号申请人周建军,男,汉族。被申请人孙来祥,男,汉族,农民。申请人周建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来祥所有的一台神钢牌250型挖掘机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周建军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建军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孙来祥所有的一台神钢牌250型挖掘机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