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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崔某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