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崔某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瑞霞,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