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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市立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南宁市万象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宁市万象物资有限公司,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市立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南宁市万象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曜,该公司董事。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湘松,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南宁市万象物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雪丽造纸有限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二初字第38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宁市万象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宁市万象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宁市万象物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韦卓胜代理审判员  孟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尚志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