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同领因与被上诉人赵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同领,赵文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95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同领,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文峰,男。委托代理人张长法,男。上诉人何同领因与被上诉人赵文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同领,被上诉人赵文峰的委托代理人张长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何同领。审 判 长 岳利花代理审判员 刘贺举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扬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