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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少民二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二初字第00031号原告李某甲,女,46岁,汉族,住焦作市。被告李某乙,男,46岁,汉族,住焦作市。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薛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