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李燕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李燕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1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负责人:张德胜,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燕娥,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市支行与李燕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江开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欠款本金119112.14元、利息1189.1元及自2014年3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受理费2706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用于抵押借款的开平市长沙区X国道三江路段X号海伦堡服装商贸城X区X座X房已在本院另案评估拍卖中,届时本案可直接优先受偿实现债权。此外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本案中用于抵押借款的房屋已在本院另案处置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届时本案可直接优先受偿实现债权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1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伍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