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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彦峰与杨增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峰,杨增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王彦峰,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增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峰与被告杨增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彦峰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