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王彦峰与杨增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峰,杨增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59号原告王彦峰,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增源,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峰与被告杨增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彦峰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