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初字第9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宜珠化学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宜珠化学有限公司,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968-1号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宜珠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旅游路2468号(1栋、2栋)及2568号(1栋、2栋、3栋),组织机构代码61749234-0。法定代表人张廖贵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庆华,广东民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塘西工业区A-12,组织机构代码78900249-1。法定代表人魏敏。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宜珠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宜珠化学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宜珠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德凯运动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62元,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珠海经济特区宜珠化学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晓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艳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