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田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灌板民初字第00276号原告田某,女,1968年10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汉族,农民,住灌云县四队镇民治村孟庄**号。委托代理人李广余,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1968年1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68********,汉族,农民,住灌云县四队镇民治村孟庄**号。原告田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因婚前双方缺少了解,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被烧伤且身患尿毒症,脾气一直不好,原告和被告谈心、说话,被告也不搭理原告。原告曾于2012年12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当时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原、被告至今也没有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共同财产楼房一人一半,原告享有的部分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被告马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农历11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年××月××日在灌云县同兴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马建;××××年××月××日生育次子马建国。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相处不睦。2012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于当日作出判决,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马某离婚,但原、被告并没有和好,原告也没有回过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灌云县同兴镇(原鲁河乡)民治村大孟庄居住点二层楼房一幢(灌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0年8月18日向马某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证为乡字第320723201019025号,建设面积为217平方米)。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举证的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及两个孩子常住人口登记卡、灌云县同兴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证明、(2013)灌板民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询问马建国,马建国未表示愿意跟父母哪个生活。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纽带进行的维系。本案原、被告经本院2013年1月15日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能加强沟通与交流,更未能和好,夫妻关系没有任何改善,原告继续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超过两年时间;本次诉讼原告虽经本院做调解工作,亦拒绝与被告和好;视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若勉强维持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只会增加双方精神上的负担,也无益于双方各自生活,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马建国的抚养问题,马建国未表示愿意跟原告或被告生活,被告既未到庭,亦未要求抚养马建国,而原告要求抚养马建国,且由自己承担抚养费,考虑到原告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及被告身体的客观状况,本院确定马建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灌云县同兴镇民治村大孟庄居住点二层楼房一幢,原告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部分,归被告所有,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则该楼房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因被告未到庭,若原、被告尚有其他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双方均可待提供证据后向本院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马某离婚。原、被告所生次子马建国,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理。原、被告共同财产:位于灌云县同兴镇民治村大孟庄居住点二层楼房一幢归被告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判员 朱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侍丽丽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