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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商初字第8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贾云,虞海燕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866-2号原告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委托代理人庄忠华(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云。被告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云。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燕翔。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小岚(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云。被告虞海燕。原告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广安印象红城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皮卡王集团影业有限公司、贾云、虞海燕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请:1、五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支付未付逾期利息至实际归还日(暂算至2015年3月23日,以年利率6.15%,利息为1954520.55元);2、五被告支付未付逾期违约金至实际归还日(暂算至2015年3月23日,按合同约定1‰,违约金为2900000元)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五位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东阳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2月5日对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5年4月24日对贾云、虞海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所涉民间借贷案与浙江皮卡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贾云、虞海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有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73元,退还原告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杭州羽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峰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人民陪审员  田伟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何颖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