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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夏茂票、夏茂影与夏茂影、苏中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茂票,夏茂影,苏中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850号原告:夏茂票。被告:夏茂影。被告:苏中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茂票与被告夏茂影、苏中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茂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茂票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茂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夏茂票负担。审判员  吴春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