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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执字第002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字第00213-2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梁某某申请执行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借款本金12160元及利息28977.2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8元、执行费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杨陵区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208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杨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