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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商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王玲娣、王生万与王生万、沈仙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玲娣,王生万,沈仙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226号原告:王玲娣,自由职业。被告:王生万,职业不详。被告:沈仙珍,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玲娣与被告王生万、沈仙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玲娣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玲娣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玲娣负担。审 判 长  余志军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杨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