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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朝晖,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鸿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金晓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