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波、陈才玉、魏龙华、林开忠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波,陈才玉,魏龙华,林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江镇振兴路171号,组织机构代码55757770-4。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海波,男,197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陈才玉,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魏龙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被执行人林开忠,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海波、陈才玉、魏龙华、林开忠债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开忠在银行存款4123.58元已于2015年8月4日法院依法扣划。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和注册企业的登记信息。本院从2015年6月起每月扣取被执行人魏龙华在龙岩学院的工资收入1200元、从2015年8月起每月扣取被执行人林开忠在上杭县医院的工资收入扣留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5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其民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谢清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