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武强镇民建村委会与刘云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镇民建村委会,刘云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武强镇民建村委会,地址:武强县武强镇民建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书波,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云雷,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武强镇人,现住。原告武强镇民建村委会与被告刘云雷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武万党审判员  刘 荔审判员  李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