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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执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谷福卫与青岛东海龙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福卫,青岛东海龙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谷福卫,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被执行人青岛东海龙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东办事处小半窑村北。法定代表人韩春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福卫与被执行人青岛东海龙鑫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1041号裁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53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和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在胶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款交接完毕,2015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1041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