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2699号原告谢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维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69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两女,现均已成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后来由于双方沟通甚少,不断产生矛盾和纠纷。现原告感到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是事实,我们结婚多年,夫妻关系一直还可以,原告固执,我也有缺点,这些矛盾调解就可以了,不用上法庭。我与原告多年来还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没有到离婚的地步,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1969年6月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两女,现均已成人。原、被告于2015年6月18日到民政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后来因双方性格不合,彼此间缺乏交流、沟通,相互不理解、信任,致使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原、被告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2015年6月19日,原告谢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属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了子女,也建立起了较好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之间缺乏沟通以及信任,致使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婚姻感情,从有利于家庭团结、和睦着想,夫妻间多加交流与沟通,互相体贴、理解、信任,各自改正自身的不足之处,夫妻和好是完全可能的。现原告提出离婚,因其不能举出充分的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松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