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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阊区华顺汽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阊区华顺汽配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173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金阊区华顺汽配店,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白洋湾城北西路****号新东方汽配城**幢***室。经营者谷士华。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金阊区华顺汽配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