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鑫与陈继军、刘琳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陈继军,刘琳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陈鑫。委托代理人孙翼成(特别授权),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军。被告刘琳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鑫与被告陈继军、刘琳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鑫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鑫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纪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蔡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