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洋与皮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皮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刘洋,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被告皮东方,男,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皮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