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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刘洋与皮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洋,皮东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刘洋,男,1982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被告皮东方,男,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皮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4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