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刑诉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叶某某等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渎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滨海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月日核稿:月日拟稿:月日文件性质发印份数发文字第号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刑诉初字第0003号起诉人李某某,女,71岁,居民。起诉人刘某某,男,79岁,居民。本院收到起诉人李某某、刘某某以李某某、叶某某为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起诉人要求本院追究李某某、叶某某渎职罪的刑事责任。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起��人李某某、刘某某要求追究李某某、叶某某渎职罪的刑事责任,不属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某、刘某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范成康审判员 张清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 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