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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丁明珍诉李宏兵、张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珍,李宏兵,张雅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394号原告丁明珍,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李宏兵,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告张雅楠(系李宏兵之妻),女,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珍与被告李宏兵、张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宏兵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供3万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宏兵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