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丁明珍诉李宏兵、张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珍,李宏兵,张雅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商初字第394号原告丁明珍,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被告李宏兵,男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被告张雅楠(系李宏兵之妻),女,出生年月日不详,现住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明珍与被告李宏兵、张雅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李宏兵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并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供3万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宏兵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