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003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徐高昌、陈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等与陈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高昌,陈金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00364-2号原告:徐高昌。被告:陈金亮。本院在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高昌与被告陈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徐高昌未在本院依法指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徐高昌负担。审 判 长  应晓霞人民陪审员  卢贵安人民陪审员  徐伟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陈既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