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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银川鹏运物资有限公司与陈达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鹏运物资有限公司,陈达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银川鹏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李光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月霞,女,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陈达木,男,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原告银川鹏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达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蒲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哈志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