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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辖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辖终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灌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环海路西。原审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宋家沟村南。上诉人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商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向文登市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具体、明确,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秀  艳代理审判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