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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莫华与黄毓洁、李宝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华,黄毓洁,李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91号申请执行人:莫华,被执行人:黄毓洁。被执行人:李宝珍,教学人员。本院在执行莫华申请执行李宝珍、黄毓洁关于侵权一案,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李宝珍、黄毓洁现正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本案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一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然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加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