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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樊军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148号申请人: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宝龙社区宝龙六路*号新中桥工业园厂房*栋C101,*栋101、201、301,*栋101。法定代表人:熊小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犁荒,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钱,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樊军雄,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申请人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创亿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16日做出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3477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美好创亿公司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事由如下:美好创亿公司与樊军雄争诉的是劳动争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樊军雄于2014年7月15日入职美好创亿公司,担任模具维护工作。其于2014年12月5日晚脱岗睡觉,被美好创亿公司管理人员发现,美好创亿公司按樊军雄入职时已同意认可的管理规定对其进行记小过一次的批评教育,樊军雄已承认错误事实并接受美好创亿公司的处理(有樊军雄签名确认的处罚书)。而后樊军雄以个人理由向美好创亿公司单方面提出离职申请,希望解除劳动关系,美好创亿公司同意樊军雄的申请,于2014年12月12日按美好创亿公司的正常流程给樊军雄办理了离职手续(有樊军雄签名认可的离职表)。离职后樊军雄于2014年12月15日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美好创亿公司支付樊军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樊军雄提交美好创亿公司开除其的通告,因其印章非美好创亿公司所有,美好创亿公司不予认可,而后樊军雄又提交同样美好创亿公司不予认可印章的厂牌,据此龙岗仲裁委员会以两个印章一致为由认定樊军雄提交的通告和厂牌为真实证据。而事实上,美好创亿公司从未备案使用过樊军雄提交证据材料上的印章,美好创亿公司行政行文只使用在国家法定机关备案的公章,且樊军雄使用的厂牌为极易伪造的简易厂牌,非美好创亿公司发放及正在使用的正规厂牌。龙岗劳动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美好创亿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决。被申请人樊军雄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美好创亿公司的撤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针对美好创亿公司所提的撤裁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评判如下:关于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否为伪造的问题。在仲裁案中,美好创亿公司对樊军雄提供的证据中其印章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未尽其提供反证的举证义务,故不利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劳动仲裁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采纳樊军雄提供的证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经审查,涉案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撤销事由。综上,美好创亿公司申请撤销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3477号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巍(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