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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蔺绍忠与王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绍忠,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0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蔺绍忠,男,196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艳,女,197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蔺绍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姜宗渭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